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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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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9.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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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综执 罚决〔2023〕 009 号
当事人:姓名:田*英、地址:海兴县高湾镇大黄村。
根据 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移交 ,本机关于 2023 年 10 月 12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荒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年10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在村西南西窑屋子地块露天焚烧荒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秸秆焚烧平台推送照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壹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兴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海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0050028
海兴县高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 11 月 1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