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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原“赤脚医生”发放养老补助政策清单


根据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为原“赤脚医生”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清单

一、补助范围

(一)原“赤脚医生”是指户籍在海兴县辖区内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关于为原“赤脚医生”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规定,领取养老补助。截至2016年1月1日,年龄未满60周岁的赤脚医生,现无论其离岗或在岗,纳入此次统计范围,身份、工作经历和服务年限一并确认。

(二)在海兴县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不满5年,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仍连续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两地从业时间相加达到5年的,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海兴县负责办理;其他服务地配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海兴县从事赤脚医生工作满5年,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不再从事赤脚医生工作的,在海兴县申请,补助费海兴县负责发放。

(四)在海兴县从事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外或境外;或在外省从事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入我省,且不再从事赤脚医生工作的,均不在本次养老补助发放之列。

(五)属于以下情况的均不纳入养老补助发放之列

1.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

2.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人员:

3.1987年12月31日以后进入村级医疗机构的;

4.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三、执行时间

“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6年1月未达到60周岁的,自达到60周岁时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养老补助

四、审核认定

乡镇卫生院负责登记、初审、公示工作,县认定机构负责核实认定,县乡两级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要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原则。

(一)确认对象。

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二)个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能证明其原“赤脚医生”身份及工龄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效证明资料是指:赤脚医生证、聘书、工作手册、会议记录、照片、荣誉证书、录用登记、花名册、工分表、考勤考核表及培训记录等资料。

(三)初审认定程序。

由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原“赤脚医生”上交的申请书的内容真实性及完整性。核查从事医疗服务的起止年份与至60周岁服务年数(应去除不在岗的年数)的准确性。核实申请人所在服务地村民5位非亲属证明人的身份及签字的真实性。审核人员对上交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逐一校对资料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在每一张复印件上都要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以及审核人姓名、日期,并加盖公章。审核合格后由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所有成员在乡镇认定小组意见上签字。

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实施方案一并在各乡镇、村张榜公示7关,公亲结束后将所 有证件资料复印件分别装入档案袋中一份留乡镇卫生院保存,另一份上报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四)县级审核认

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工作认定办公室审核认定时,邀请同乡镇5至9名老医务工作者对各乡镇的申请材料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认定名单报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省、市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特殊情况。

对于确实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应由本入写出从事医疗工作经历,并提供5位以上非亲属证人的证词(本村同期的公职人员、同期的乡镇卫生院领导或同事、本乡镇同期的乡村医生),证词内容必须能证明本人从事医疗工作的起止时间、工作地点、中间是否间断等。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工作经历及证词进行认真核实调查,并做出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