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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向乡镇赋予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



海政办字﹝202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结合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市政府审批,并经省政府备案,形成了《海兴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2024版)》,决定将原赋权乡镇的行政处罚事项由112项调整为17项、收回95项,并于2025年1月1日统一实施。同时,原有的《下放事项清单》不再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厘清执法权限和职责边界。对属于乡镇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县级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但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县级执法部门行使。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移交移送。同时,各县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落实与乡镇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等工作机制。

二、同步对接履职事项清单。要做好下放行政处罚事项与乡镇履职事项清单工作的同步衔接,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可以按要求纳入乡镇履职事项清单中的基本履职事项。对此次收回的95项行政处罚事项,可以按要求纳入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具体衔接事宜,以履职事项清单工作要求为准。

三、做好回收事项衔接准备工作。各县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行政处罚事项收回的各项准备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事项清单调整等工作,并于2025年1月1日同步向社会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确保事项下放规范有序、收回衔接顺畅

附件:海兴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2024版)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海兴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2024版)

序号

领域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城市管理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2

城市管理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3

城市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

城市管理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5

城市管理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6

城市管理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7

城市管理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8

文化旅游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9

文化旅游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0

文化旅游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公布)第四十七条

11

生态环境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2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13

水利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4

水利

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15

农业农村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16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17

宗教事务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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