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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兴县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字20244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兴县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支持

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海兴县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海兴县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沧州重要讲话精神,有力推动我县盐碱地综合利用工作,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对《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兴县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2023〕—20号)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方向

(一)鼓励“两品一标”认证。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认证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知名农业品牌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鼓励规模化种植。1.支持村集体流转种植。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流转土地,在原有基础上新增100亩以上并种植旱碱麦的,按照每亩100元的标准,对村集体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农业物资等。2.支持融资流转种植。对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植大户)贷款流转土地100亩以上并种植旱碱麦的,给予新增银行贷款(最高按每亩800元计算贷款额度)1年的50%贴息补助。3.支持订单方式种植。对实行订单方式促进旱碱麦种植的加工企业,在我县订单面积5000亩以上的(订单合同2年以上),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我县订单面积1万亩以上的(订单合同2年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我县订单面积2万亩以上的(订单合同2年以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支持茴香种植产业。对露天茴香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和大户,按照每年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露天茴香安装喷灌设施的,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每亩奖补300元;支持种植户新建、翻建、修缮茴香大棚,由村集体组织申报实施,对大棚墙体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对农业经营组织和个人开展当地原种多刀茴香育种的,按照成种面积每亩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半亩开始计算);对茴香产业聚集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由乡镇组织申报实施。

(三)鼓励旱碱麦精深加工。对新建旱碱麦面粉加工企业,两年内完成投资并生产的,连续2年给予新建投资项目贷款50%的贴息补助(县级资金奖补最高不超100万元);对于发展旱碱麦精深加工项目,给予新上设备30%的一次性奖补(县级资金奖补最高不超100万元)。

(四)鼓励特色产业电商销售。对年度电商销售额超1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电商销售额的1%予以奖补(奖补最高不超100万元)。

(五)鼓励科技研发推广。对在我县研发并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登记)的旱碱麦新品种,且推广使用的科研单位(同时包括经营主体或个人),按照每个新品种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研发并通过鉴定的旱碱麦种植新技术,且推广使用的科研单位(同时包括经营主体或个人),按照每个新技术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研发配套农业机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推广使用的科技单位(同时包括经营主体或个人),给予每个发明专利授权产品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购置新设备开展旱碱麦种植技术攻关实验的经营主体或个人,给予新上设备70%的一次性设备补贴(最高2万元)对购置新设备开展茴香机械化收割技术攻关实验的经营主体或个人,给予新上设备70%的一次性设备补贴(最高2万元)。

(六)鼓励标准化生产。对主持制定并获准发布盐碱地特色产业省级地方标准的经营主体或个人,按照每项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并获准发布盐碱地特色产业市级地方标准的经营主体或个人,按照每项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验收认定。

二、奖补资金

按照就高原则,国家、省、市对本政策措施有专项奖补的,执行上级政策;上级奖补政策低于县级奖补政策的,差额部分县级财政补齐,不重复奖励。县级奖励资金从年度产业发展扶持引导和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程序

符合本文件奖励标准的单位(包括经营主体或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乡镇场申请验收,由所在乡镇场组织验收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县盐碱地综合利用工作专班研究批准后落实奖励资金。奖励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申请书;

2.申请主体证照复印件;

3.相关证明资料(文件、证书、合同、账目、照片、验收报告等佐证)。

四、政策时限

本政策仍按原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期限为三年(至2025年底),由县盐碱地综合利用工作专班负责解释,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海兴县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