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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3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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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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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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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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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县分局环境违法典型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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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环保
- 文号: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县分局环境违法典型案例(1)(1)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进兴(沧州)轻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公司厂界环境噪声监测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该公司仅提供河北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编号为浩成(检)字WT(2023)第07014号的年度检测项目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噪声监测仅监测昼噪声。该公司未能提供2023年第一、二、四季度,2024年第一、二季度噪声监测报告。无法体现该公司上述时间节点工业噪声是否达标。
二、执法程序规范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该违法事实经调查取证存在。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3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提供山东正诺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的编号为正诺环(检)【2024】第1811号的检测报告。说明该公司按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其中包含昼夜噪声。该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昼夜噪声达标。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要求,我局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三、案件说理明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7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首次违法,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要求。本着帮扶企业为主的目的,助力企业的发展。2024年8月27日我局对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经集体讨论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典型意义
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转变思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一些根据法律法规可以免于处罚的企业,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尽量免于处罚。既促进了企业对于规范生产的重视程度,避免此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又本着不以处罚为目的,帮扶的原则,避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做到了即打击了违法行为又帮扶了企业。对其他企业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有一定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