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海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生态环境

海兴县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印发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基础,根据《沧州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沧政办传202398号),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县分局

1.负责建立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安排部署做好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全县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方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黑臭水体、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9.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落实相关政策。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内相关工作。

10.配合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

11.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3.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调整更新,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对海兴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进行审查。

二、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1.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负责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发展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应政策文件。

3.负责贯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4.负责组织开展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保障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5.负责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6.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组织落实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7.负责审核、审批生态环保领域级政府投资项目,提出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并协调实施。

8.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9.按职责牵头协调打击成品油零售市场的“四黑”行为

10.负责推动实施有国家出台的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政策。

11.综合协调和指导海兴经济开发区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提高开发区中水回用比例。

12.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拟订工业污染控制政策。

13.指导推进工业绿色制造工作,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14.负责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

15.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料堆场管理,防治料堆场扬尘污染。

三、县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犯罪。

2.负责指导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指导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4.负责指导、监督道路交通组织优化工作,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6.负责配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实现机动车环保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共享。

7.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8.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9.负责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10.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县司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规范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3.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4.负责审查、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政府规章。

5.负责对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文件出台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6.负责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县财政局

1.负责县级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财政投入。

2.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3.拟制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支持和推进绿色采购。

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环境保护税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保护收费制度。

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要求,高质量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调查等工作,查清全县自然资源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

2.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省厅、市局做好我行政区域内由省厅、市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按省厅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

4.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三区三线”划定,编制海兴县国土空间规划。

5.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实施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占用,对确需占用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7.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严防土壤环境风险。

9.负责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坚持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作用,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合理调整矿山开发利用方式,推广应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提升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保护水平,实现矿产资源规范开采、集约开采、高效利用

10.负责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落实省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十四五”规划》,加强地热资源保护,推进地热资源持续利用。

11.负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工作。加强自然资源保护,推动违法问题查处整改。

12.负责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13.负责组织全县开展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造林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

14.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15.负责拟定海域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生态、海域和海岸线修复等工作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

2.负责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的运行工作,抓好气电代煤的安全运行,确保群众用气、用电安全。

3.负责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业监管。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与建设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负责建成区在建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施工扬尘治理和建成区主次干道破损道路扬尘治理。组织开展县建成区范围内并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扬尘污染等工作。

5.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面,负责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工作,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加强城市雨水管网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雨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组织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八、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面,做好城市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中水利用。

3.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面,主要包括负责建成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动建成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推进建成区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建成区生活垃圾、废弃口罩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4.执法保障工作方面,主要包括负责组织开展并指导全县城管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县建成区范围内并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运输车辆物料遗撒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开展县建成区范围内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未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九、县交通运输局

1.指导公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负责优化县域公路路网建设,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负责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市民低碳绿色出行和道路营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推动城乡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绿色廊道建设。

4.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指导船舶污染内河水域事故的应急管理。

5.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界内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专项行动方案,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十、县水务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河生态补水,指导河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指导节约用水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河流保护和治理规划、重要河流、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指导重要河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

3.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实施,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4.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协调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5.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水功能区划。

6.牵头推进河长制落实,协助级总长、河长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7.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大气污染防治。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农户厕所的改造同步进行粪污处理。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入侵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耕地土壤分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负责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运输和供应能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组织开展秸秆资源台账填报工作,提升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水平。

8.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服务和指导。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联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9.负责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各地开展水产健康养殖。

10.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11.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职责范围内的耕地、园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按职责指导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十二、县审计局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打击生产质量不合格洁净型煤(型煤),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润滑油添加剂、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

2.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监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指导各有关部门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

4.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依法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交易服务以及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6.指导药品流通领域企业规范处置过期失效药品。

十四、县行政审批局

1.负责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等涉及生态环境方面的移交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备案。

2.履行《审批与监管衔接备忘录》职责,按时将涉及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

3.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依申请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十五、县人民法院

1.负责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严惩环境资源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民事权益,监督支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

3.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指导,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加强对下指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深化环境资源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协调匹配有机衔接,积极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协调机制,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体系,维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十六、县人民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4.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报请上级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5.针对履职中发现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向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6.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联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本职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海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