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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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批复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关于海兴县越达弹簧制造有限公司注塑车间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海审环表〔2024〕014号 |
202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