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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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郭维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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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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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其他部门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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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室 |
执法二队 |
执法人员 |
曹春龙 王 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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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2025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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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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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2025年06月09日,我局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唐丰检刑行意〔2025〕20号),检察意见书显示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滨路城市花园小区的被不起诉人郭维康销售有害食品。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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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涉嫌经营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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