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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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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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 |
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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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
陈井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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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内容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以联系熟人确认购买散煤,然后再去无棣县采购进行对接销售的方式于2025年12月29日在海兴县辛集镇辛集村供销合作社院内仓库暂存2吨散煤,该散煤购进价格700元/吨,由当事人包装成50kg/袋,共40袋,售价50元/袋,货值金额2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在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构成要件,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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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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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结果) |
处罚结果 |
1、没收民用散煤2吨;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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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6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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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海市监处罚[2026]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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