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网约车驾驶员宋成琼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案)

发布日期:2025-01-15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网约车驾驶员宋成琼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案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

海兴县交通运输局

执法对象

宋成琼

执法内容

违法事实

025年1月13日09时 30 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海兴县兴盛街自然规划局周边巡查时,发现宋成琼驾驶(车牌号)津AFV3155小轿车,在海兴县兴盛街自然规划局地停靠,有1人正在下车,经现场询问驾驶员和乘客,他们是通过花小猪平台进行的运输交易。在检查现场,驾驶员宋成琼无法出示(车牌号)津AFV3155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经核实(车牌号) 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配偶的。

处罚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规定。

执法决定(结果)

处罚结果

处罚款叁千元整

处罚时间

20250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冀0924交罚罚决字〔2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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