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网约车驾驶员宋成琼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案)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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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 |
海兴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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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
宋成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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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内容 |
违法事实 |
025年1月13日09时 30 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海兴县兴盛街自然规划局周边巡查时,发现宋成琼驾驶(车牌号)津AFV3155小轿车,在海兴县兴盛街自然规划局地停靠,有1人正在下车,经现场询问驾驶员和乘客,他们是通过花小猪平台进行的运输交易。在检查现场,驾驶员宋成琼无法出示(车牌号)津AFV3155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经核实(车牌号) 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配偶的。 |
处罚依据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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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结果)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叁千元整 |
处罚时间 |
2025年0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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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冀0924交罚罚决字〔202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