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网约车驾驶员刘金风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案)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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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 |
海兴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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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
刘金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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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内容 |
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20日15时50分,海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海兴县海政路尚品酒店附近巡查时,发现驾驶员刘金风从事非法运输行为,我单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询问,其驾驶员是从海兴县尚品酒店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2人,被当场查获,有平台交易记录,其驾驶员刘金风无法出示(车牌号)冀JFG3880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执法人员经核实(车牌号冀JFG3880)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处罚依据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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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结果)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叁千元整 |
处罚时间 |
2025年0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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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冀0924交罚罚决字〔202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