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决〔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1-27   来源: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决〔20251

海兴县海星饲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MA08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XX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辛集镇辛集村北

本机关于20251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一辆铲车正在进行作业,该铲车排气筒尾气颜色呈黑色,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规定。有关事实有2025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在海兴县海星饲料厂对负责人姚长利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2025年1月17日执法人员海兴县海星饲料厂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正在使用,排气筒尾气颜色呈黑色,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等证据证明。本机关2025年1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海环罚(听)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海兴县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兴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0050007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县分局

20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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