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财政局免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13   来源:
海兴县财政局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依据 适用情形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1 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3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4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6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7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滞留、截留、挪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8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第十七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9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第四十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0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偿资产、核实债务,拒绝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1 对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2 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3 对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四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4 对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6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7 对违反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8 对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9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0 对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1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2 对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3 对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4
对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5
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6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7 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8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9 对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30 对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31 对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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