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报账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11-24   来源:

海财农202342

关于印发《海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报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的管理,规范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拨付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保障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管理办法资金》等,参照《河北省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海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报账管理实施细则》,希遵照执行。           

海兴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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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报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拨付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保障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取财政授权支付产业发展、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小额信贷贴息补助、雨露计划、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一次性交通补贴等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实行报账制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资金支付和核算。

第三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等项目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项目库建设管理一是项目入库程序规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严格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建设,认真执行“三公示、一公告”的公示流程二是项目入库信息完整,在履行完成项目库入库程序后,将确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以等情况录入项目库系统三是严禁整合资金用于项目库以外的项目,

第五条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财政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财政衔接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海兴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兴县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海巩固拓展[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在海兴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栏以及扶贫资金政策专栏衔接资金使用及分配的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构成和来源、完成时限、责任部门等内容进行公告,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乡村两级公示平台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建设内容、举报电话等,公示张贴在村公开栏、村服务中心或人口聚集点全程接受项目村及受扶持脱贫对象的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及项目招标。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涉农项目的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实施,并严格按照招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验收。主管部门必须在涉农项目实施完工后成立验收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吸收受益地村干部、群众代表和驻村工作队参与。

第八条涉农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管部门要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涉农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分别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相关资产登记、确权、公示、移交等手续,建立资产登记移交台账,加强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工作。

资金管理

第十条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各主管部门收到上级补助的涉农资金后,要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涉农整合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报账。

十一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支付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提供《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提供《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工程招投标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工程建设合同、预算部门开具的开工情况证明、工程进度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等手续。

(三)其他类项目。

1、培训费项目,应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会议通知、发票等;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类项目,应提供补助政策文件、预算部门审签盖章的补助发放汇总表、代理银行发放成功清单

3、对企业补助项目,应提供预算部门对企业补助项目的申请报告。

4、其他项目。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办理。

十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拨付所附的各种支付要件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对以下情况,不予支付:

(一)未列入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应招标采购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支付依据和相关凭证的;

(四)未履行签字和审批手续的;

(五)超合同价、超项目批复等其他不符合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六)未完成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主要绩效目标的。

第九条 财政衔接推进资金支付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支付条款,资金拨付一律不准以现金支付,补助类项目支付原则上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建设类项目直接支付到中标单位。

十三严格执行建设类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到期质量保证金经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 严格控制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结转结余,对年度资金结转结余超过考核标准的清理回收国库盘活使用。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和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指标下达和监督检查等。

第十六条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等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是涉农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支付审核、监督管理,对提供的拨款资料严格审核,并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涉农资金指标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度证明建立项目台账,按规定向县财政局、乡村振兴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绩效监控情况表》,报表内容齐全、账表一致。

第十七条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收集、整理、完善项目基础资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单位、乡村振兴、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衔接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实施进度,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对年度内未完成建设任务未拨付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八章

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十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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