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巩固拓展〔2022〕3号
海兴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海兴县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冀乡振联[2021]17号),制定了《海兴县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2月8日
海兴县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强化衔接资金监管,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河北省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冀乡振联[2021]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各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整合涉农资金、行业相关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以及社会捐赠对应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县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衔接资金的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衔接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
(二)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做到及时公告公示,提高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衔接资金项目政策和制度文件。本级出台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政策和项目建设有关制度等文件,要及时公告。
第六条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第七条 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小额信贷使用情况。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贴息等情况,予以公告。
第八条 行业相关资金、对口帮扶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相关资金、对口帮扶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利益联结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第十条 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调整方案)安排情况。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县级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调整方案)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
第十一条 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利益联结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利益联结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十三条 受理方式。主要包括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电话和12317(或12345)监督电话。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十四条 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国家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点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四章 公告公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资金项目分配到哪里、公告公示到那里”的要求,做到县级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一律公示。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衔接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第十七条 引导鼓励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衔接资金监督,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等作用,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衔接资金项目的意见,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衔接资金项目的意见要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充挥12317(或12345)监督电话作用,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及时将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有关内容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公告公示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可参考模板(后附)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兴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兴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扶贫脱贫办[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