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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县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全县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 6月30日期间报送。

三、报送方式

1、关注“河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左下角“网上大厅”-“企业查询”(根据营业执照类型,左上角选择企业、个体户、合作社) 按照提示进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也可直接点击“左下角“网上大厅”-个体工商户年报入口”-“经营者登录”进入跳转的页面填报并公示。

 

 

2、浏览器登录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的“企业信息填报”-“请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年报报告报送公示公告阅读并确认”-“左上角选择企业、个体户、合作社”模块按照提示进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注意:个体户首选“经营者登录”进行填报)。

 

3、微信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的“企业信息填报”-“请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年报报告报送公示公告阅读并确认”-“左上角选择企业、个体户、合作社”模块按照提示进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注意:个体户首选“经营者登录”进行填报)。

4、对于不具备填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海兴县市场监管分局报送纸质2025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四、未年报的后果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五、注意事项

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补报、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咨询电话

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0317- 6610910  

苏基分局:  0317-6621272 

高湾分局:  0317-6617778

辛集分局 : 0317-6610807   

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