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统一全市管理标准,根据省局相关工作部署,现将《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为适应烟草市场发展新形势,优化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省局工作部署,沧州市烟草专卖局对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进行统一,力求通过动态调整零售点容量、明确雪茄烟管理要求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维护。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沧州全域(市区及所属县市)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二)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及相关名称进行解释
第三条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详细解释。
(三)规定零售点数量设置标准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建立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模式,科学测算各市场单元零售点容量,设置零售点饱和区和发展区,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四)规定零售点间距设置标准
第七条第一项对零售点间距进行调整,统一标准为不低于50米。
(五)规定零售点业态设置标准
第七条第(二)项对娱乐服务类业态和其他业态进行数量限制,两种业态零售点数量合计不超过申请事项实地核查(勘验)当日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零售许可证总数量的1%。明确“因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无法判断业态的,按照其他类业态办理”。
(六)规定特殊情形设置标准
1.第八条分别从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等方面明确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2.第九条明确不予设置零售点以及既存零售点到期不予延续的情形。
3.第十条明确受市场单元容量和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业态比例限制,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零售点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参照的情形。
4.第十一条明确受所在市场单元容量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业态比例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到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间距的50%的情形。
5.第十二条明确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业态比例限制,不受新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到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间距的50%的情形。
6.第十三条明确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业态比例限制,不受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也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零售点间距限制的情形。
7.第十四条明确不受市场单元容量和本规定第七条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参照的情形。
(五)规定雪茄烟专业店设置标准
1.第十五条不受本规定中市场单元容量和第七条的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的参照,应配备恒温恒湿的专业雪茄养护房,具有雪茄烟专业储存、养护条件。
2.第十六条明确雪茄烟专业店许可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对相关名词及细节内容予以明确
1.第十七条对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进行解释。
2.第十九条对零售点间距、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之间间距的测量方法进行说明。
3.第二十一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情况予以说明。
4.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以新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为准”。
相关文件:
https://www.haixing.gov.cn/haixing/c101045/202604/b866bc3b85b14d029ed702616d4875f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