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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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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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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主体 |
海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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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
每次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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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冀发改公价〔2024〕680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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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 |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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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对象 |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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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由管理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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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规定 |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依据财政部公告【2023】8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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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 |
0317-6621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