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休禁渔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4-28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2023〕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制度的通告》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5年我县休禁渔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以及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海域

北纬35度以北的黄海和渤海海域。

(三)休渔时间

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内陆禁渔期有关规定

(一)禁渔作业类型

休闲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区域

    县域内所有天然河流、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

)禁渔时间

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相关要求

休禁渔期间,严格执行休禁渔制度。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确保“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不得擅自离港或私自转移停泊地点。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特殊经济品种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监测及进出港报告等管理制度。

休渔期间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携带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休禁渔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行为,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317-5544800(县农业农村局)

                                  海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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