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4-21   来源:


一、收费项目

污水处理费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冀财税【2016】95号,冀价经费【2015】110号。

三、收费主体

海兴县人民政府

四、收费范围和对象

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按照用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收费标准和计费单位

按照国家、河北省和沧州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征,征收标准为:居民0.85元/立方米,其他1.20元/立方米:低保户,特困职工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

六、征收方法

由县政府委托海兴县供水有限公司在征收水费时,一并代征,按月征缴。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开具电子缴费通知书,缴费人扫描二维码或者网银方式进行征缴。

七、减免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减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征,但不得免征。

监督举报电话:0317-662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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