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 6月30日期间报送。
三、报送方式
1、关注“河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左下角“网上大厅”-“企业查询”(根据营业执照类型,左上角选择企业、个体户、合作社) 按照提示进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也可直接点击“左下角“网上大厅”-个体工商户年报入口”-“经营者登录”进入跳转的页面填报并公示。
2、浏览器登录http://www.gsx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的“企业信息填报”-“请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年报报告报送公示公告阅读并确认”-“左上角选择企业、个体户、合作社”
模块按照提示进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注意:个体户首选“经营者登录”进行填报)。
3、微信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的“企业信息填报”-“请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年报报告报送公示公告阅读并确认”-“左上角选择企业、个体户、合作社”模块按照提示进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注意:个体户首选“经营者登录”进行填报)。
4、对于不具备填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海兴县市场监管分局报送纸质2024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四、未年报的后果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五、注意事项
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补报、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电话咨询:
信用监管股:0317- 6610910
苏基分局: 0317-6621272
高湾分局: 0317-6617778
辛集分局 : 0317-661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