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17   来源: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 6月30日期间报送。

   三、报送方式

1、关注“河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左下角“网上大厅”-“企业查询”(根据营业执照类型,左上角选择企业、个体户、合作社)按照提示进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也可直接点击左下角“网上大厅”-个体工商户年报入口”-“经营者登录进入跳转的页面填报并公示。

2、浏览器登录http://www.gsx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的“企业信息填报”-“请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年报报告报送公示公告阅读并确认”-“左上角选择企业、个体户、合作社

模块按照提示进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注意:个体户首选经营者登录”进行填报)。

3、微信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的“企业信息填报”-“请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年报报告报送公示公告阅读并确认”-“左上角选择企业、个体户、合作社模块按照提示进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注意:个体户首选经营者登录”进行填报)。

4、对于不具备填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海兴县市场监管分局报送纸质2024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四、未年报的后果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可以1万元以下罚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五、注意事项

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补报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电话咨询:

信用监管股0317-6610910  

苏基分局  0317-6621272

高湾分局:0317-6617778

辛集分局0317-6610807  

         




网站地图 |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电话:0317-6615371

冀ICP备12024002号-1 网站标识码:1309240002 冀公网安备 13092402000163号

党政机关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