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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01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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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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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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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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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海兴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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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海政字〔2023〕22号
关于印发《海兴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兴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海兴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海兴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海兴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项目融资行为,促进我县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和《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为满足公益性事业建设需要,由县政府举借、省政府代为发行,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专项债券。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申报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应报经县政府同意,录入重大项目库储备,由发改部门对投向及项目前期成熟度进行预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一案三书”(一案:实施方案;三书: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后,纳入财政部门的“河北省政府债务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和发改部门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入库的项目不得申请使用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单位申报专项债券项目时,应申报已开工或当年拟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已完工的建设项目,确保债券资金年内使用完毕,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在市政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下一年度专项债券需求,并报请县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债券需求,结合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收益和绩效评价等因素,核定债券额度,经县政府批准后,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 发行条件
第五条 项目单位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书和财务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要科学制定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避免人为将偿债责任后移,确保项目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真实有效,严禁为发债虚假评估测算或夸大项目预期收入,并配合做好项目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债券发行手续包括: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项目环评资料及批复;
4.项目安评资料及批复;
5.已完成相关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证明;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0.项目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公告;
11.项目合同;
12.其他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
13.专项债券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情况等。
专项债券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性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债券在上级政府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部分。提前批次限额要编入政府年初预算,正式限额编入政府调整预算。
第八条 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取得的收入,应优先用于付息和偿还到期本金。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等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债券资金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项目前期费用、经常性支出和经营性项目。严禁将新增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不得将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或养老金、补贴或奖励企业以及支付政府债券利息、归还借款等其他违规用途;不得将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严禁将政府债券资金违规“空转”入库,虚增财政收入。不得用政府新增债券资金回补以前年度支出。
项目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全过程咨询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编制费、项目“一案三书”编制费、项目管理费、项目代建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
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支出、津贴补贴支出、单位运转支出、事业发展支出、通讯补贴支出、车辆运行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等。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在安排项目资金支出时应优先使用政府债券资金,并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更新资金支付进度,不得无故延迟债券资金使用进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还本付息及项目收入、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截留、挪用专项债券资金,任意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的部门或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北省各级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推进专项债券项目申报、申请代发、发行准备、存续期项目调整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同时对项目库进行审核,对前期手续不完善的,逐项告知项目申报部门,及时补充资料,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发改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前谋划专项债券项目,并及时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库进行储备;对专项债券投向和前期工作成熟度进行初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高效推进项目立项审批等各项手续办理;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协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督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做好概算控制,概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专项债券项目,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做好专项债券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等工作,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用地保障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据项目情况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符合发行条件。负责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偿还本息,加强项目对应的资产管理,严禁将对应的资产用于为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按审计项目计划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印发